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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乌拉圭1966年宪法
释义

乌拉圭1966年宪法

乌拉圭现行宪法。1966年11月27日公民投票通过,1967年2月1日公布生效。1973年军人政变后被中止,1984年被恢复。主要内容:(1)乌拉圭是民主共和政体国家;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国家机关行使主权。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须是年满35岁的乌拉圭公民,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隔届再任,有权任命内阁部长、军队高级将领、驻外使节,宣布某些立法议案属于紧急议案,批准国家预算,发布断绝外交关系的命令,宣战等;副总统兼任议会议长。内阁由总统、副总统、11个部(外交、内政、国防、经济和财政、公共卫生、农渔业、工业和能源、公共工程和运输、劳工和社会保险、教育和文化、旅游等)的部长、总统府秘书、计划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总统兼任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直接向总统负责。(2)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参、众两院制。参议员共30名,须是年满30岁、享有公民权利7年以上的乌拉圭公民,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众议员共99名,须是年满25岁、享有公民权利5年以上的乌拉圭公民,按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各省不得少于2名),任期5年。议会有权制定、修改、解释宪法和法律,罢免犯罪、严重渎职公职人员的职务,指控、弹劾违宪违法和渎职政府官员等。(3)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省级法院、刑事法院、刑事初审法院等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须是年满40岁、具有连续10年以上律师职业经历(其中须有8年在公共事业、财政、司法部门)、出生在乌拉圭或依法取得乌拉圭国籍10年以上的乌拉圭公民,由议会选任,每届任期10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最高法院有权对其他诉讼官员、地区法院法官和司法官员的任命进行提名。设行政法院专辖行政诉讼,有权以裁判形式废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宗教信仰、私有财产权、居住迁徙、言论、出版、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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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