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人原则 |
释义 | 又称属人主义,指法律对人的效力是以因国籍而形成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而确立,凡是本国公民,无论他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该原则因国籍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又可分为:(1)主动属人原则,即以侵害人或犯罪行为人的国籍为标准,凡属本国公民的犯罪和侵害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法律。所以又称行为人国籍原则。(2)被动属人原则,即以被害人国籍为标准,凡属侵犯本国公民人身或财产利益的犯罪和侵害行为,适用本国法律。所以又称受害人国籍原则。中国刑法采用的是主动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该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第4条规定以外的罪,而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包括两个条件:(1)刑期条件,即所犯罪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一些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2)“双重犯罪性”条件,即不仅按中国刑法构成犯罪,按犯罪地刑法也构成犯罪,应受处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属人原则对本国公民实行有一定限制的管辖权,这是合理的,但单纯实行这一原则,则不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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