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后在普选的基础上陆续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它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适当组织形式。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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