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释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1986年3月24日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共分六节。第一节,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有关机关移送的;(5)犯罪人自首的;(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第三节,侦查。第四节,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共有5种: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五节,侦查终结。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六节,其他。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