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特区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 |
释义 | 特区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每周不超过48小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等特殊工种的,每日工作时间应比普通工种相应缩短。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和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4小时。加班加点超过前款规定时间限度的,应征得职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市(特区)、市辖区劳动局批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发给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和22时至次日6时加班加点的,发给职工当月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200%;其他时间加班加点的,为150%。加班加点后,职工本人要求补休的,单位可安排同等补休时间,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对从事夜间工作的职工应发夜班津贴。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为有薪日。单位应安排职工的探亲假、直系亲属丧假、婚假、女职工产假及晚育假和独生子女优待假、施行节育手术假、年休假。休假时间及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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