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宪法 |
释义 | 湖南省在自治时期制定的省宪法。1922年1月1日湖南省议会公布施行。共13章141条。主要内容: (1)湖南省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2)省议会采取一院制,议员名额以人口为比例,男女均可当选;解散省议会必须经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以上赞成方可。(3)省长由省议会选出4人,交全省公民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任期4年,不连选连任。如犯有谋逆及其他重大罪行,省议会得弹劾之,令其退职。省务院设内务、财政、教育、实行、司法、交涉、军务7司;司长为省务员,由省议会推选2人,省长择1任命;省务院长省务员互选;省务员对省议会负责,省议会为不信任投票时须解职;预算由省长提出,交省议会通过。(4)人民有复决法律及其他各项权利。采取强迫教育制度。实行义务民兵制度,国家对外宣战时,省军得受中央指挥。高等审判厅长及检察厅长由省议会选举、以下法官由省议会呈请省长任命。每10年召集宪法会议1次,省、县、市议会对宪法均有权提出修正,但修正案须交人民总投票决定。宪法争议,由高等审判厅解释判断。1924年10月至1925年5月,宪法会议对其修正,改每20万人选议员1名为每30万人选议员1名,裁撤省务院交涉、军务2司,各司长改为完全由省长任命,省长不连选连任改为可连任1次。1925年5月13日省议会又公布新省宪,共13章152条,主要内容仍旧。1926年7月为唐生智所废止。该宪法是中华民国时期最早公布施行的省宪法。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