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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释义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革命政纲。共17条。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自治区域是中国的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自由发扬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移、通讯之自由,所有内蒙古人民的人权、财产,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内蒙古人民,不分阶级、性别、民族、信仰、文化程度,除褫夺公民权及精神病者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内蒙古参议会为自治区域的权力机关,参议会闭会后,自治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自治政府以下之各级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建设与发展内蒙古人民自卫军;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所有权之完整;提倡劳动,发展各项生产事业;普及国民教育;实行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保证妇女的平等地位,提倡婚姻自主及一夫一妻制度等。纲领号召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各民族团结起来,坚决粉碎帝国主义者及封建买办法西斯大汉族主义者对内蒙古蒙古民族及各民族人民的侵略压迫,并联合一切赞助内蒙古自治的民主党派及中国境内各民族为实现内蒙古民族彻底解放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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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