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籍 |
释义 | 人口登记。《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四注曰:“一家曰户,人丁曰口,籍谓册籍,附籍谓附,写人丁于册也”。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创置户帖、户籍,作为征调赋役的根据。为了防止脱漏户口、逃避赋役,《明律·户律》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若将它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同等处罚;所隐之人为另居亲属者减二等。附籍时必须如实呈报,隐瞒成丁人口或增减年龄,谎称老幼废疾以逃避差役的,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上述情节之人,除受刑罚处分外,均要重新登记,承担赋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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