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射击场设置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射击场设置管理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违反射击场设置管理的行为主要有:(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临时设置射击场的;(2)射击场的射击距离少于25公尺的;(3) 25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的靶挡的高度低于3公尺,50公尺射击距离和射击场的靶挡高度低于6公尺的;(4)靶挡的厚度不足以保证弹丸不能穿透的;(5)市区内建筑的射击场没有围墙(防险挡墙)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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