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险基金 |
释义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组成的用于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和支付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基金。《条例》规定,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须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的抚恤费、补助费和救济费。至1969年,企业缴纳劳动保险总基金的做法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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