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阶级宪法学 |
释义 | 关于资产阶级宪法的科学。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覆灭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与法治原则的确立而产生。在历史上有其进步意义。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权力分立”的原则和“法治国家”的原理,尽管这些理论有其资产阶级的特定含义,但比起前资本主义愚味的“君权神授”,专制的“朕即国家”,以及封建主义的“人治”来,毕竟是历史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以及唯心主义的历史观,认为国家和宪法这些政治上层建筑是决定性的因素,而经济状况和经济关系是从属因素,割裂了宪法与经济的关系,颠倒了宪法与政权的关系。这样,资产阶级宪法学家就不可能弄清宪法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性,相反得出不是国家产生宪法,而是宪法产生国家的结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国民党的统治就是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国民党政权“合法性”和“正统性”的宪法依据。同时,资产阶级宪法学归根到底还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反映,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它不可能对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给以科学的说明,不能给宪法下一个科学定义。相反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宪法学竭力掩盖宪法的本质,歪曲和否定对宪法的科学真理的认识。认为: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是国家管理和团结的原则,宪法具有形式和实质、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宪法表现了国家权力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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