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之诉 |
释义 |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及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企业成本管理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对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 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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