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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营商业企业工作时间
释义

国营商业企业工作时间

国营商业企业职工根据国家规定从事工作的时间。1956年12月4日商业部颁布《国营商业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工作时间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职工每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为7小时或6小时。售货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综合计算的期限不超过6天,并在一个工作目的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全年公休假日不得少于52天。职工每人加班加点总时数,在城市的全年不得超过120小时;县里的不得超过60小时,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每次加班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加班加点不得超过两次;连续两日的加点不得超过6小时;一个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数和加点时数总计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对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加班加点作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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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