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释义 | 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中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处于原告的法律地位。中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个人名义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人指有一定组织机构、有一定资金、有一定工作地点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3款对法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组织,指非法人单位。一般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如以其承包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的专业户,无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它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3款对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作了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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