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京兆尹官制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14年10月4日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施行。共14条。规定中央政府所在地方称京兆,置京兆尹1人,为京兆地方行政长官,依法律、命令执行该管区域内行政事务,指挥监督所属各县知事,管辖河工及巡防警备等队,并受政府特别委托监督财政及其他特别官署行政事务。京兆尹为执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的委任,得发布京兆地方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抵触。其应以法律、教令规定事件,仍呈请大总统核办。京兆尹对所辖各县知事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妨害公益、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对所辖各县知事认为应付惩戒或应给奖励者,呈请大总统交付惩戒或给予奖励,并详报内务部。京兆尹对所辖各县官吏有贪劣款迹,得径行撤任,仍开具事实,呈请大总统交付惩戒,并详报内务部。京兆尹受政府特别委托监督京兆地方财政时,有稽核赋税出纳及考核经征官吏之权;其经征官吏任免奖惩,由财政分厅厅长详请京兆尹核办,转咨财政部。京兆尹对所辖及政府委托监督的各高级官吏,按6个月胪列办事成绩,加具密考,呈请大总统核办;遇该管区域内非常事变,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咨请驻扎邻近军队派兵会同处理。京兆尹公署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各科,科长1人,由京兆尹呈请大总统任命。各科科员由京兆尹委任,详报内务部分别叙等注册;其员额由京兆尹按事务繁简,拟具相当人数,呈请大总统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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