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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战犯审判
释义

战犯审判war crime trial

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战争罪行的个人进行的审判。战犯审判的结果是确定犯罪的责任并进行惩罚。对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战犯进行审判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227条规定设立五人法庭,以“严重违反国际道德与条约神圣”的罪名,审判德皇,实际是将其作为战犯而追诉。由于荷兰拒绝引渡,该条文归于失败。《和约》第228条还规定,战后德国新政府承认同盟及协约国有权将被控违反战争法者提交军事法庭审判,如经判定有罪,应依法处罚;此种犯人应由同盟国指名,德国政府负责交出,以便审理。第229条规定了审判程序。第230条规定由德国提供有关犯罪及其责任的全部文件及情报。同盟及协约国依照此规定提出一份896人的战犯名单,但由于德国坚决反对交出这些犯人,双方妥协由同盟及协约国于1920年5月7日提出另外一份45人的战犯名单,交由“莱比锡德国最高法院”于1921年5月23日开始审判。战争结束后的国际关系变化使这场审判陷于流产,许多有严重罪行的战犯被宣布无罪,在实际接受审判的12人中,仅6人被判有罪,处以6个月到2年的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对战犯审判的重要事件,树立了对战犯审判的原则。参见〔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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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