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龄津贴 |
释义 | 对长期从事护士工作的职工实行的一种岗位津贴。1 985年结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建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6月4日发出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劳动人事部(1985) 41号文件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包括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和正副总护士长,均可享受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享受护士工龄津贴。津贴标准按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长短确定。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均计算护士工龄。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从第2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实行这种津贴制度,对稳定护士队伍,提高护士的素质,具有一定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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