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公务员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ivil servant国际组织雇用的从事事务工作的人员。国际公务员由国际组织的秘书长或干事长任命,而秘书长或干事长则由国际组织的全体大会选出。少数高级国际公务员的任命往往需要由会员国政府推荐或与会员国政府协商或征得会员国政府的同意。一般任命则根据资格和条件,有时考虑到地理分配以及各会员按照其对国际组织的捐献的大小。国际公务员主要有临时性的和永久性的;临时性的国际公务员最长的任期为5年。每个国际组织均在其规约或章程中对于其人员的各方面作出规定,包括他们的任命、任职条件、酬报等等。规章的规定和任命文件的内容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确定国际公务员的地位。有些国际组织的规章还允许国际公务员有成立工会和罢工的权利,但在实际上,这样情形是很少的。国际公务员在行使其职务时必须忠诚于国际组织,以国际组织的利益为自己的指针。严格言之,他们应具有独立性,不依赖其本国政府并不接受国际组织以外的指示,并一般地不参加国内的政治活动。国际公务员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是,他们有一定的免除和豁免,在有关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的公约中有所规定(参见[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国际公务员的地位和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遇到发生纠纷时,国际组织还设有专门机关进行处理,以具体地维护国际公务员的利益。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的工作人员委员会为工作人员的利益服务,还有一些具体的机关帮助纠纷的解决,如联合国的联合上诉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上诉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的咨询委员会。这些委员会都属于咨询性质的,最后决定权在于秘书长,但它们的公正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最能保护国际公务员的利益的机关,是一些国际组织设立的国际行政法庭。参见[国际行政法庭]。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