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斯各脱诉山福案 |
释义 | 1857Scott V.Sanoford美国最高法院这一判例公然确认黑奴为所有权的客体。斯各脱原住密苏里州,为美国一军医的家庭黑奴,于1834年随其主人前往伊利诺,以后又住明尼苏达州,根据美国国会于1820年通过的《密苏里妥协案》的规定,上述伊利诺与明尼苏达两地均为禁止蓄奴的自由区。不久军医亡故,斯各脱转属纽约州公民山福所有,其后斯各脱又辗转到密苏里州,1848年斯各脱向密苏里州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他为自由人,理由是他在自由区居住多年。他的申诉被密苏里州法院裁决驳回,裁决认为伊利诺等地虽禁止蓄奴,但密苏里为蓄奴州,因此该州不能准其获得自由;斯各脱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该法院于1856年受理此案,1857年由首席大法官塔尼代表最高法院的多数派作出裁决说,黑奴为所有权的客体,国会制定的《密苏里妥协案》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规定的不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的规定,因而该法案是违宪的、无效的,虽然斯各脱在自由区居住多年,但其地位只能根据密苏里的法律来决定,他无权获得自由;黑人不包括在美国宪法中的公民范畴以内,因此斯各脱也无权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这一裁决遭到当时美国许多政界领袖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严厉抨击,共和党领袖林肯指出,最高法院的裁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不能接受的,这一裁决导致了国家的分裂,把国家引向了内战,也严重地削弱了最高法院的威信和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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