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要说doctrine of necessity of law一种认为法律来自社会必要的学说。源自拉丁格言“有社会必有法律”,认为法律不是一个简单、偶然的历史产物,而是人类相互联系的基本要素,因而只要有人类社会就需要有法律。同样,国际法是国家间相互联系的必要因素,只要有国际社会就必然会有国际法。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需要同人类社会对法律的需要是相同的。自然法学者沃尔夫提出了必要法和必要国际法的概念,认为,国际法具有四个方面的来源:自然国际法、自愿国际法、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按照他的解释,自然国际法就是必要国际法,因为人的本质要求他不断追求自身的完善并促进别人的完善。英国法学家菲力莫尔以更明确的文字发展了法律必要说,认为国家的本质同人的本质一样必然滋生它们相互间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一定的法律加以界定和调整的。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由这些共同利益构成的国际社会决定了国际法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