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清朝光绪年间制颁的一部奖励华商公司的单行法规。鸦片战争以后,尤其进入二十世纪后,中国的工商业较前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当时的农工商部为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工业,特于光绪二十九年九月(1903年)向清廷呈上了《奖励华公司章程》。由于该章程在实行了几年后发现多有不妥,清政府农工商部遂又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七月十三日向清廷呈上了《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光绪三十三年章程共二十条、规定了集股二千万圆到二十万圆可得不同的奖励。至如奖励时间,该章程第十九条称:“应在公司开办一二年后著有成效,由本部查验得实,方准酌核给奖”,同时章程还希望“世家巨族”不要“耻言贸易”,出资办公司等。《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的制颁,对当时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