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比亚石油公司仲裁案 |
释义 | Libya-Oil Companies Arbitration美国和利比亚之间由杜比伊作为仲裁人作出裁决的案件。在1955—1956年间,利比亚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石油公司和德士古海外石油公司等签订了12项石油特许权协定。1973年9月,利比亚通过一项法令将上述公司51%的财产实行国有化,1974年2月又进一步宣布没收上述公司其余财产。上述公司提出反对,并根据特许权协定中的强制仲裁条款将有关特许权效力和国有化的合法性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由于利比亚不指定仲裁员,1974年12月由国际法院院长根据协定的规定任命雷内一浪·杜比伊为独任仲裁人。1974年7月,利比亚在一封信中声称:此争端涉及主权问题不应进行仲裁,拒绝参加在日内瓦进行的仲裁程序。独任仲裁人于1975年11月27日作出初步裁决,根据法官本身就是管辖权的裁决人和合同中一方废约不能使仲裁条款无效等两项原则确定对本案的管辖权,并驳回了利比亚认为不存在“争端”的论点。1977年1月,仲裁人作出对上述公司有利的最终裁决,认为支配本案的法律是国际法,实质性问题可适用利比亚民法。利比亚民法典规定契约只有在双方同意下才得改变,这与国际法的“约定必守”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权利的原则也不能免除利比亚所承担的契约义务和根据国际法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裁决书裁定利比亚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利比亚民法和国际法都要恢复原状。其后,双方于1977年9月签订协定解决了争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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