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建筑消防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古建筑、历史建筑物以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等都是国家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要特别加以管理和保护。违反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行为主要有:(1)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以及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2)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堂进行生产、生活用火;(3)未经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火;(4)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在指定地点点灯、烧纸、焚香,或没有设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5)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6)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没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7)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没有根据需要安装避雷设施;(8)在古建筑保护区,没有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9)没有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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