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 |
释义 | 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七——公元前五世纪米利都学派,他们开始用自然法则(规律)来解释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后,赫拉克里特(公元前六~五世纪)正式以逻各斯为自然法则命名。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公元前五~四世纪)都强调调整人类生活有一种不成文的、永恒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一书中首次从理论上阐述了自然法思想。他把人类法律分成两大类,一类叫自然法,一类叫实在法。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并受其检验。斯多噶学派更把自然法的含义扩大化、普遍化。认为自然法是神人共享的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法把具有共同理性的一切人类联合成为一个巨大的法律共同体,并以此产生世界国家的理想。斯多噶学派这一思想对后世国际法的理论有极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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