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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之诉
释义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之诉

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对城市交通主管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的主管交通的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客运管理机构有权管理城市出租汽车的开业、停业,监督检查营业者或驾驶员,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和驾驶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注销准运证的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这些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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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