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活的法律 |
释义 | 德国自由法学的倡导者、奥地利人E.埃利希认为,事实上存在着“静止的法律”和“活的法律”的区分。在19世纪占居统治地位的概念法学所固守的国家实证法是“静止的法律”,它常常赶不上社会前进的步伐。所以,法学应以探讨作为社会事实并实际起作用的“活的法律”为自己的任务。活的法律包括社会的风俗、习惯、传统、礼仪规则等,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特别是法官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去“自由地”发现这种活的法律。埃利希把活的法律当作法学研究基本对象的观点,对于整个现代西方社会学法学思潮的影响极大。例如,美国社会法学代表者R.庞德也认为必须划清“书本上的法律”和“生活中的法律”之间的界限,渲染“生活中法律”的意义,还号召要“在行动中研究法”。活的法律论,事实上是社会学法学的核心问题。它虽然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但也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官法学”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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