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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0年宪法
释义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0年宪法

1960年7月11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共9章112条。它将国家名称由“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改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宣布在捷克斯洛伐克人剥削人的现象已永远地被消灭,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已基本建成,社会进入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宪法规定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原则是:捷克斯洛伐克是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巩固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捷共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由各社会组织组成的民族阵线是捷共领导下的城乡劳动人民联盟的政治体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由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权利平等的兄弟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国民议会的任期由6年改为4年,共和国总统的任期由7年改为5年。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同时也允许在个人劳动和不剥削他人劳动基础上的小规模私有经济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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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