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历公证 |
释义 | 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工作经历、职称,真实、合法的非讼活动。办理经历公证,对办理入境签证、在域外谋职有重要作用。医生、护士、教师、厨师、驾驶员出国或者去港澳地区谋职的,通常须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经历公证。在我国,办理经历公证应由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供其本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其本人经历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国家正式颁发的职称证书(如工程师、会计师、建筑师、讲师、教授等职称证书)或主管部门授予职称的文件。公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阅人事档案。经审查核实后出具经历证明书。经历公证书只证明工作经历,如何年何月何日取得何职称,现于何单位担任何种职务。对驾驶员证明和涉及我国军事或保密单位有关事项的证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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