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戒严条例 |
释义 | 广州国民政府于1926年7月29日颁布。共十一条。本条例规定警备地域、接战地域及战争期间的要塞地区为可宣布戒严的区域,宣布戒严的权力由国民政府总司令行使,各地最高军事长官亦有临时宣告戒严的权力。戒严地域内地方行政和司法事务由最高军事长官管辖,并享有取缔集会、结社、罢工、罢市或新闻、杂志等印刷品,检查没收军用物品,检查家宅、建筑物、交通工具和停止水陆交通的广泛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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