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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核材料管理之诉
释义

核材料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核材料管理行政部门对核材料管理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违反该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国家核安全局可以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1)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或处置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资料的;(3)拒绝监督检查的;(4)不按规定管理、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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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