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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帕舒甘尼斯,Е.Б
释义

帕舒甘尼斯,Е.Б1891~1937Евг ениеǔ БронисΛаеоfич Пащуканис

苏联早期法学家。立陶苑血统,出生于俄国瓦省,1906年随家庭到彼得堡,在那里上中学,参加革命宣传活动。1910年,被判流放但允许移居国外,入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完成了题为“违反保护劳工法律的统计”的博士论文,1914年回国,1917年参加了布尔什维克杜马党团反对欧洲战争的声明的起草,十月革命时,在莫斯科,1918年加入俄共(布)。1922年与П.И.斯图奇卡共同组建社会主义科学院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分部,1927年当选为该院院士,1931年任该院苏维埃建设和法学研究所所长。1936年任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并被提名为苏联科学院院士的候选人。1937年被捕,同年9月被处死,1938年遭到А.Я.维辛斯基的严厉批判,被指责为破坏分子,受到极不公正的对待,50年代后期获得平反。主要著作有《法的一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1924)、《国家和法的学说》(1932)、《国际法概论》(1935)、《社会主义国家和法》(1936)等。帕舒甘尼斯原则上同意法的现实基础是社会关系,但他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不过他并不认为法律关系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而认为社会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本身就是法律关系。帕氏认为法只能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这种观点被叫作“法的商品交换观点”。这种观点只把法与商品交换关系联系,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获得高度发展,从而帕氏认为资产阶级的法是最高类型的法,把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反映商品交换关系之外的其它关系的法律、法规,叫做组织技术规范,否认其法的属性。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地夸大了法与商品关系的联系,并且把商品交换关系本身视为法,犯了与斯图奇卡相同的错误,忽视了国家政权在法的形成中的中介作用。既然认为法仅仅是商品交换关系的反映,既然当时人们都认为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很快就要消亡,自然就会得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很快就要消亡的结论。这种观点显然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50年代以后,苏联法学界又逐渐承认了帕氏观点中的合理因素,如注重法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内在联系,注重研究法律形式的特殊性等等,承认他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现象中的功绩。参见〔法的定义的法律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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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