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海事仲裁规则 |
释义 | Int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Rules由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商会共同拟订用于快速解决国际海事纠纷的仲裁规则。《规则》于1971年3月首先由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再于1978年6月由国际商会通过,正式向各会员推荐使用。《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海事事件,包括运送契约、租船契约、海上保险契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造船及修护契约,以及船舶买卖契约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均可以事先协议或事后同意的方式,提交按照《规则》加以解决。由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商会各选出6人代表组成的常设委员会负责决定对于提交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在当事人无法合意的情况下,该委员会代为选任仲裁员及指定仲裁地,并对仲裁员的异议加以裁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声明异义;但是对于仲裁员报酬的决定,则可向常设委员会提出异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可以向前者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