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仲裁庭 |
释义 | international arbitral tribunal争端当事国为解决国际争端、自行选择仲裁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争端而设立的属于司法性质的组织形式。国际仲裁庭的基本特点是:(1)仲裁庭的组成由争端当事国决定,即:由争端当事国自行选择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2)仲裁庭原则上不决定自己的管辖权,而由争端当事国自愿提出或有义务提出交付仲裁时,则必须对争端进行裁决;(3)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国自行选定的法律规则或对仲裁庭有拘束力的其他规则作出裁决;(4)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各当事国具有拘束力,各当事国应善意地立即予以执行。仲裁庭可分为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庭。临时仲裁庭是在争端发生后根据争端当事国间的仲裁协定为解决该争端而设立的。常设仲裁庭是由条约为解决缔约国间未来可能发生的争端而规定或设立的。仲裁庭除适用争端当事国所选择的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则外,经各争端当事国同意,还可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庭仲裁员多数作出,仲裁员不得弃权。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并应立即通知各当事国。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