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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
释义

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后期山东省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5年8月15日公布施行。共7条。规定:(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在战争期间自始至终效忠于日本军国主义,罪大恶极为人民所痛恨者;日本军部、特务机关、联络部、宪兵队之主管或主谋者;于日本宣布投降后,组织拒降,坚决抵抗或残杀人民者;在战争混乱期间乘机烧杀,制造内战者;伪军、伪警、伪政权、伪组织之主官或主谋,并积极破坏民族解放事业者;残杀、虐待战争俘虏者;主谋主使组织封建会道门、迷信团体积极为敌效劳者;组织破坏我方前线或后方之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及交通设备发生损害者;组织叛变投敌,积极破坏民族解放事业者;制造惨案屠杀人民者,偷窃国家军政秘密,破坏抗日战争之主谋主使者;为敌捕捉壮丁、招募劳工之主谋主使者;通缉在逃之战争罪犯、卖国贼而就捕者。(2)除上述所举以外之通敌或帮助敌人破坏抗战之汉奸,以及从犯和未遂犯,处1年以上10年未满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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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