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 |
释义 | Barcelona Traction Co.Case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巴塞罗那电力公司”)于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是控制西班牙几个电力企业股份的控股公司。该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大部分为比利时人所持有。1948年,西班牙法院根据几名西班牙股票持有人以该公司未能支付股票利息的理由宣布该公司破产,宣布其股票无效,由其财产管理人发行新股票。该公司的国籍国加拿大曾行使外交保护,但到1955年就停止行使。英、加、美、比等国政府曾代表该公司向西班牙政府提出抗议,均未能解决。1958年9月15日,比利时政府根据1927年《比利时——西班牙和解条约》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西班牙侵犯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权利,要求对比利时股东给予赔偿。后来,由于比利时请求庭外解决,国际法院于1961年4月10日的命令终止诉讼。但庭外解决没有成功,比利时又于1962年6月提出新的请求书,西班牙对此提出了4点初步反对主张:(1)诉讼既已终止,再度提出即为无效;(2)国际法院没有要求西班牙接受其管辖的根据;(3)比利时政府无权代表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因为他们是加拿大公司的股东而不是比利时公司的股东;(4)这些股东尚未在西班牙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国际法院在1964年7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西班牙的前两项反对主张,并把后两项并入案情实质审理。法院判称:诉讼程序的中断不等于撤回诉讼,原诉讼仍可继续进行。1927年的条约到1955年仍为有效,其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义务不因国际常设法院的解散而失效,其义务已因西班牙加入联合国而恢复。关于案情实质,国际法院在1970年2月5日的判决中判称:对一个公司的外交保护只能由该公司的国籍国行使。巴塞罗那具有加拿大国籍,与加拿大保持密切的联系,加拿大政府一直为该公司所受损失与西班牙交涉,虽然交涉业已停止,加拿大仍保有行使外交保护的能力。比利时是为其国民因该公司的损失而行使外交保护的,这些股东所受的损失,是对一个外国公司采取措施的结果而不是这些股东的“直接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公司国籍国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股东国籍国的权利是第二位的,当第一位的权利仍然存在时,第二位的权利就不得行使。因此,法院认为比利时行使外交保护是不适当。由于第三项反对主张已被驳回,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办法的第四项反对主张,就没有作判决的必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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