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对犯罪现场,被害人尸体等进行的勘查,是中国古代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秦代法律已经对勘验做了明确规定。《睡虎地云梦秦简》可以看到要求进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的内容;其中的“爰书”详细记载了各种案件的勘验情况。《封珍式》中的这些内容可视为我国现存的最早的勘验文书。秦以后,勘验规则和方法不断向完善和科学发展,宋代出现了以宋慈《洗冤集录》为代表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制定了详尽的勘验规则。负责司法勘验的官员,秦为令史。宋代法律对勘验人员做了明文规定。北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规定:“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缺正官,差以次官。”与尸体检验有关的人员尚有仵作,又称仵作行人。司法勘验官吏如有玩忽职守,贪赃枉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