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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释义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交复议参加人的行为。在行政复议中,送达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的一种重要复议行为,复议决定只有及时送达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复议决定书留在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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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