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释义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则、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送、邮件的运输等共8章44条组成。主要内容:(1)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3)邮政的寄递必须遵守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各项规定。(4)规定邮政企业赔偿或补救措施的情况和程序。用户因损失赔偿问题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规定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贯彻本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1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共8章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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