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贷款协定 |
释义 | General Arrangments to Borrow (GAB)1961年12月2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美、英、西、德、法、意、日、加、荷、比、瑞典等10国订立的关于货款的协定。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授权基金组织在其认为补充货币的必要时向任一成员国借贷其所发行的货币或向其他国家借贷。1961年2月6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发表书面讲话,声明必要时,美国将行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提款权,该提款权将被视为美国国际储备的一部分。1961年2月10日,基金组织总经理在其向执行理事会的报告中建议制订借款计划,即与潜在债权国达成谅解,在必要时向后者借款,以应付成员国的提款需要。谈判的结果订立了基金组织与美国等10国的《总贷款协定》。《协定》的目的是保证有关10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提款时不会因资金短缺而遭到拒绝,而其方法是10国各自承担向基金组织提供贷款的义务,遇有其中1国需要提款时,其他国家便根据《总贷款协定》向基金组织提供贷款,使后者无法拒绝申请国的提款要求,而10国在基金组织的所有其他提款权不变。《协定》的实际作用是给予10国一些额外的提款权。依照《总贷款协定》的规定,借贷以黄金计算,各国应摊交的贷款应通过协商由基金组织总经理确定。《协定》的订立使基金组织的资源扩大,同时也使10国成为基金组织内的一小集团——10国集团,操纵基金组织的运作。10国掌握基金组织60%以上的投票权,在执行理事会的投票权更高达70%以上。《协定》从制度上使10国结为一体,成为国际基金组织内的小基金组织。1983年12月26日,《总贷款协定》被修订了,其主要内容是:(1)《协定》参加国的贷款承诺总额增加到170亿特别提款权;(2)根据各国经济金融情况,调整各国的放贷比例;(3)接受瑞士为参加国;(4)允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依照《协定》的原则与其他成员国谈判借款安排;(5)将《协定》规定的提款权适用於所有其他基金组织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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