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权与特免条款 |
释义 |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Clause美国的宪法权利。美国1787年颁布的宪法第四条第一节中规定:各州人民享受各州人民之一切特权与特免。南北内战后于1865年颁布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节中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上述规定被简称为“特权与特免条款”。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施罗德·华盛顿1823年在一案例中的解释,各州公民的特权与特免包括获得和占有任何种类财产的权利;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权利。1873年大法官米尔在著名的屠夫案(见〔屠夫〕案)的判词中又进一步指出,根据联邦宪法中的有关各州义务规定,禁止制定溯及既往、剥夺公民权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也属于各州公民特权和特免的范畴。他还说,各州公民的特权与特免与联邦公民的特权与特免是有区别的。由此可见,他所主张的是州和联邦双重公民资格论;大法官费尔德·布拉德利对“屠夫”案的判决所发表的异议中则反对双重公民资格论,并且认为以合法的方法从合法职业;获得和占有任何种类的财产;追求和获得幸福与安全;受法律同等保护;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所有美国公民所享有的特权与特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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