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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权的救济手段
释义

特权的救济手段

又称“公法的救济手段”。在英国是高等法院以英王名义,命令官吏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这种命令在过去称为特权状,是英国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制度。特权状的最初目的在于维持公共机构的效率和行政秩序。16世纪末期,各种特权状已经能为诉讼当事人所利用。公民在权利和利益受到公共机构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用英王名义发布特权状,限制官吏的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演变的结果,使特权状成为普通法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19世纪上半叶以前,特权状主要用于监督低级法院和治安法官的行为。19世纪后期以来,特权状成为王座法院在制定法授权以外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主要手段。1938年的司法法简化了几种特权状的程序。简化以后称为特权令。现在法院常用的特权救济手段主要有: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人身保护状,除人身保护状外,对其他三种特权令的授予,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不遵守法院的命令即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要受到拘禁或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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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