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调查 |
释义 | 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法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的活动过程。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查,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过程。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法庭调查,包括以下活动:(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向法庭阐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依据;(2)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为下一步深入查明案件事实作好必要的准备;(3)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这是实质性证据调查的开始。公诉人在讯问时,先让被告人供述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过程,然后就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犯罪者的人数,受害对象,造成的后果,赃款、赃物的去向,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后的表现等进行讯问。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揭露和证实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4)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有疑问的,也可以讯问被告人;(5)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请法庭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向其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当庭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其要如实提供证言、鉴定意见和有意作伪证、虚假鉴定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6)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果同意申请,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庭调查中的各项活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简、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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