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叛国罪 |
释义 |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解放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罪名,一般是与汉奸罪并提。如1945年7月苏中行政公署、新四军苏中军区政治部联合发布的《调查叛国汉奸罪行暂行条例》,同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公布的《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规定:“凡投敌、通敌、助敌及进行一切有利于敌人之行为,而危害国家民族利益者,为叛国罪犯”。“前条罪犯,得按其罪恶轻重,分别首要、胁从,予以处理。”叛国罪犯“由各级惩治叛国罪犯委员会组织特别法庭审理之。”特别法庭由行政、司法、公安、参议会、群众团体各推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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