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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条约开放公式
释义

条约开放公式treaty open formula

国际条约开放于签字和加入的公式。在联合国实践中,早期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国际公约开放于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大会邀请的非会员会签字,例如1948年《防止及惩办灭种族罪公约》。其后,194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修订总议定书》扩大为对《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的非会员国开放。1958年联合国各海洋公约再扩大为对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的国家开放。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7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分别规定开放于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大会邀请国家,《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及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会员国。这些公约所用的公式被称为维也纳开放公式。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又扩大于国际原子能机构会员国。这个公式实际上是对联合国大多数会员国承认的国家开放,不对仅为少数会员承认的国家开放。1963年《禁止核试验条约》签订时出现一个新的公式,随后订立的一些国际公约,如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条约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也采取了这个公式。这些国际条约规定,条约在3个国家首都签字和交存批准书,为3个国家之中1国所承认的国家就可签署和批准。但是,自1973年以后,由于国际情况的变化,这个公式已不再需要,而维也纳开放公式更是过时了。近年来,国际公约多采取“所有国家条款”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5条规定公约对所有国家以及纳米比亚、自治联合国、作自治领土及国际组织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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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