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伯利兹宪法 |
释义 | 1981年9月21日,伯利兹宣告独立时颁布及生效,主要内容:伯利兹是英联邦内的“独立民主国家”;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出身、政治主张、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均享有生活、自由、人身安全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也须尊重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迁徙、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公民不受奴役、强制劳动和非人待遇,不因种族和性别等的不同而受歧视;家庭生活、个人秘密、住宅和其他财产、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由其任命的伯利兹人总督作为代表;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民议会行使,每届议会任期5年;参议员共8名,由总督任命;众议员共28名,由普选产生; 如非参、众议员当选参、众议院院长,则当然增加1名参、众议员;行政权属于英国女王,由总督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总理由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各部部长由总督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总理在国民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7天内,既不辞职又不请求总督解散议会,总督有权将其罢免;内阁集体对国民议会负责;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司法制度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督根据总理和反对党领袖(由总督任命的1名最能得到不支持政府的多数众议员支持的众议员担任)的提名任命;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为最终上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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