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东高等法院关于监外执行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制定的刑罚执行法规。1948年2月关东公署制定。十五条。(1)为了配合大生产运动,增加生产力量,改造犯人思想,对于宣告徒刑之犯人,认为以在监外执行对其改造生效更大者,得经法院院长及首席检察官核准,改为监外监行。(2)经核准之监外执行犯人,在村公所、派出所及群众团体共同监督下,从事生产。以1/3时间从事本村义务劳动,2/3从事家庭劳动。犯人在监外执行徒刑1/3以上之义务劳动中,群众认为有显著成绩者,得向法院报请撤销监外执行,恢复其自由。监外执行犯人犯有错误经教育批评三次以上而仍不改悔,或对强迫劳动有违抗情节时,得呈报法院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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