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苏;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法令。列宁根据242份地方农民代表苏维埃的委托书起草而成,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令》宣布,立即无条件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室、寺院和教学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法令规定,被没收的财产属于全民的财产。根据法令,俄国农民无偿得到一亿五千万俄亩土地,免除每年应交给地主的地租达五亿金卢布以上。《土地法令》奠定了苏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