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熙新定条制 |
释义 | 辽代法典名,简称《重熙条制》。辽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诏令北院枢密副使萧德,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等,纂修太祖以来诸朝法令,参照“古制”即唐代法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编定《重熙新定条制》,共547条,称为《新定条制》,颁行全国诸道。据《辽史·耶律庶成传》载,兴宗是鉴于当时法令“轻重不伦”而诏令修定法律。耶律庶成则“参酌古今,刊正讹谬”编成该“条制”,成为辽代的正式成文的基本法典。史称:“庶成定法令,治民者不容高下其手”,可见其法之严谨。辽后期修订法律,皆以《重熙条制》为蓝本,修改增补。但因过于繁杂,道宗于大安五年(1089年)又下令复行《重熙条制》。该法今已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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