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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古代法
释义

《古代法》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法学的重要代表梅因所写的一本论述古代法律问题的重要著作。梅因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梅因否定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认为“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也否认主权的必要。梅因认为法律是沿着判例——习惯法(不成文法)——法典法(成文法)的顺序产生和发展的,判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法律的萌芽。由习惯法发展为法典法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梅因对继承权、财产及其所有权、契约的发展史等有许多独立见解。他认为继承权的转移是通过遗嘱来实现的。继承权是概括继承的一种形式,而概括继承是继承一种概括的权利。概括的权利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是在同一时候属于同一个人而结合起来的。财产制度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的制度,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实行了无主物的先占,这时,无主物才成为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包括三个因素:占有、他主占有、时效。“占有”是指对事物有事实上“管领力”,“他主占有”是占有的一种形式,它有别于自主占有。梅因把进步社会运动看作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强调契约在人类社会生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梅因还指出,犯罪和不法行为是不相同的。犯罪是指对国家对社会所犯的罪行,不法行为是指对个人所犯罪行。对前者由专门法律机关给予惩罚,对后者则是被害人用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对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梅因还认为,死刑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某一些阶段对社会是必需的,因为如果没有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梅因采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研究古代法,研究英国法律制度的过去和现在,他所得出的结论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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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