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裁决在法律授权一名并非受理本诉的法官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并有另一方在场或传唤另一方到场时所作出的一种临时性决定。在法国,诉讼案件可通过传唤状的方式提交法庭审理,法庭在通常审理紧急案件的日期和时间开庭。案件要求迅速审理的,即使在节假日中,也应紧急进行审理。法官可以准许在指定的时间传讯当事人出庭,或者到当事人住所公开审理。法庭应保证在传讯和开庭之间相隔足够的时间,以便被传讯的当事人能够准备辩护。对于紧急审理的案件,法官可将案件作为紧急案件移送法院合议庭审理,开庭日期由法官确定。紧急审理的决定,对本诉没有既决事项的效力,有新情况时,可加以修改或撤销。该决定具有无须担保的临时执行效力,并可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不得对紧急裁决的决定进行抗诉。做出紧急裁决的法官可以宣布给予强制处分,也可暂时取消强制处分。紧急裁决的原本应保存在法院书记室。 |